為因應颱風期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管理,減少災害發生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之損失,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安全巡查與處理機制,定期彙報內政部營建署檢討,並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督導,以加強颱風期間之災害應變。
依建築法、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規定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係含下列二類:
一、 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 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為降低颱風期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危害,對於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本府特別於每年5月至11月加強巡查工作,並列管通知改善、加固補強或依法拆除等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