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銘瑜/台東報導】稅捐之徵收執行期間最長可達10年
南區國稅局臺東縣分局表示,依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執行者,其執行期間最長可達10年。
該分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3條已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依修正後條文第4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另同法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該分局指出,該修正條文明定移送執行之稅務案件,其執行期間為5年,且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5年,即執行期間最長可至10年。於修正日(96年3月5日)以前已移送執行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以課稅處分不成立、無效、送達不合法、或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等事由而撤回執行,或執行機關以課稅處分不成立、無效、送達不合法退案者,於修正日後再移送執行,應適用該修正條文第4項規定,其執行期間最長仍可至10年。另依該修正條文第5項過渡時期規定,修正日以前已移送執行案件,經核發執行(債權)憑證者,如未逾徵收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得再移送執行,其執行期間為修正之日起5年(101年3月4日)。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儘速繳納,避免逾期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