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已於100年11月7日修正,所謂的「自製獵槍」係指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應該由申請人自己或由不是以做槍來賺取金錢等利益的原住民協助,在警察分局核准的報備地點來製造完成;自製獵槍的結構、性能須每一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塞到槍管內,再以打擊底火或其他方式引爆將填充物射出(「填充物」指可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比槍管內徑小很多供發射的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
為因應法令修正避免轄區原住民同胞製造獵槍不諳新規定而觸法,大武警方除由警勤區同仁發放修正規定之法令宣導單、請各村辦公室隨時廣播外,並運用家戶訪查、部落慶典及社區治安會議等機會,加強自製獵槍的法令宣導,有關「自製獵槍」之基本構造、申製程序及列管上之注意事項均特加提示,以利轄民適法製作、持有及使用。
日前晚間在金峰鄉嘉蘭社區治安會議時,長相酷似原住民同胞的金峰分駐所余永新所長特別再就「自製獵槍」之基本構造、申製程序等之注意事項向社區民眾講解宣導。有民眾在聆聽後質疑說:「如果須每一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塞到槍管內,再打擊底火射出填充物,獵物都跑掉了還來不及重新填充射擊呢!」會場引起哄堂大笑,但嘉蘭村長林教廣卻稱許法令如此規定,才不會造成獵物大量殺戮,自然生態間野動得以永續。村長的一番話語與修正規定的善良立法意旨,確實發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