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影響日常生活的談話、睡眠,造成心理、生理上不舒適,危害身體健康、妨礙學習、降低工作效率的聲音,都可稱為「噪音」,而為了法令的執行,以維護民眾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生活品質,在噪音管制法內之噪音定義為「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根據環保署統計資料,民國96年至101年噪音陳情案件數逐年成長居高不下,其中營建工程陳情案件年成長率高達19.6%,較整體成長率10.5%高出9.1%,已是96年時的兩倍,據此營建工程噪音陳情案件已躍居噪音陳情案件首位,顯見營建工程噪音問題已為民眾最關切之議題。
營建工地於施工時較易產生噪音影響的階段為:整地、挖運、及基礎工程,而在各階段因為使用不同之機具設備,所產生的噪音又更為廣泛;故建議施工前針對機具本身及工地場址周界進行減音措施:(1)使用低噪音施工機具、低噪音工法(2)施工機具定期維護保養、加裝吸音材料或隔音罩等(3)工地周界防音措施,如使用密度高之圍籬材質、加裝隔音牆、布等。不但可降低機具所發出之音量,改善周邊生活環境品質,並可避免受到鄰居陳情。
營建工程違反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者,處新台幣1萬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值為止。前述營建工程之限期改善期限不得超過四日。
環保局呼籲,營建業者應本於企業社會責任,負起防制噪音的責任,於不同施工階段採行相關防音的措施或設備,並加強敦親睦鄰工作,共同維護民眾生活環境安寧。
文章來源:台東縣政府